如何才能享受到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如何才能享受到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条件)   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之间,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之前的30万元提升到了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照50%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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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享受到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条件)


  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之间,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之前的30万元提升到了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照50%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从业人数在一百人以内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此政策.

  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那么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指标应该要如何规定呢?这里也有一个计算公式.


  季度平均值是季度初值和季度末值之和的一半.


  全年季度平均值是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除以4.


小微企业还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自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者是非企业性的单位,可以免征收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过国务院批准,至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12月31为止,对月销售额在2万元到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以下的免征税政策..


  为支持小型企业的发展,自从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开始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到3万元之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额度没有超过3万元的销售服务,自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为止,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16〕726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发表于 2019-11-2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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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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