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称谓是在增值税领域,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领域相应的称谓是小型微利企业和普通企业。
二、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由于核定征收并不是根据企业的账簿资料计算得来,而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并不健全的会计资料推断得出,因此其并不能保证核定结果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完全相符,也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法律规定核定征收有明确的适用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征收分为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定率征收的全称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收入、费用及成本等要素,通过合理方法为纳税人确定一个具体的所得率。定率征收的适用情形是:
(一)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
(二)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正确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
核定所得率后,将其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相乘,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就得出纳税人当月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所得。纳税人当月应当缴纳的税额用公式表示:
企业当月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当月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的税率(普通企业为25%,小微企业为20%,高新技术企业为15%)
或者企业当月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当月成本费用总额/(1-应税所得率)*适用的税率
所谓定额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再用该数额乘以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就是纳税人当月应当缴纳的税额。由于定率征收相对于定额征收而言,运用企业的会计资料更充分,推定的成分更少,其结果更趋于真实准确,因此定率征收优先于定额征收适用,也就是说,对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时,应当优先适用定率征收,如果定率征收无法适用时,才能适用定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