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股权是可以同时办理的,但是需要在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里清晰列明,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盖章签名)
2、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
3、章程修订案(盖章签名)
4、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6、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8、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9、指定委托书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一般第一次之后无需再预约)。
5、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6、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8、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深圳的地方规定>);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深圳公司股权变更的办理流程。
2、到工商局窗口领取纸质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3、填写变更表格、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
4、提交以上资料后变更税务,凭税务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税务变更完成后股权变更流程完毕。
(一)对内转让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深圳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内部进行转让的,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见说明】;
5、股权转让双方(转让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核对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提交以下材料: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对外转让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深圳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进行转让的,除“股权内部转让”中的1-5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能够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收取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2、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法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及以下材料:
(1)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3)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于提交前述(1)、(2)项材料。
二、对内转让与对外转让实务操作的区别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对内对外转让的材料要求,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主要区别在于:内部转让只需要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外转让则需要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当然,若是股权对外转让无法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也可以提交以下材料替代:
(1)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