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39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连续 6个月增量留底税额均大于零;
2.连续 6个月增量留底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4.申请前36个月未发生异常,末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5.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的;
6.自2019年6月1日起,满足以上第二 项至第五项条件,且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9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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